天津北方网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跨入了着眼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转型期。如何解除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坚定民营经济将其自身发展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荣辱与共的信念,是当下面临的重要历史命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舞台。”随着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纷纷出台,日前,天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外部营商和市场环境得到了不断优化。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只有精准认知市场经济规律,实现民营企业的清晰法律定位,并以此为基点构建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闭环,才能从根本上释放企业活力,激发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规律与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出发点
市场是各种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活动的接触点,是商品进行有序交换的场所。市场经济则通过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流动与协调。市场经济对商品运行的能动反应,演化出了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运行范式,形成了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民营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要通过了解市场信息、自主决策,在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内在逻辑的持续互动下,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在自身充实的同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内在发展动力。因此,尊重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实现其决策自治,是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出发点。
尊重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我们就要妥善处理权利赋予与义务课加之间的辩证关系。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通过权利宣告与义务落实,国家将社会主导的价值追求演变为法律规范的实然选择。权利、义务的适当配置反映了特定政策价值取向,并借助国家权威与法律程序得以实现。因此,在对民营企业的规制中,无论行为指引规则的制定,抑或是对其实际行为的评价,一方面要以民营企业法律权利赋予为出发点,以确认其应有权利并加以保护为进路,秉持权利本位的法治思维;另一方面,还要以统筹兼顾民营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共同福祉的增进为目的,合理划定民营企业义务的范围,确保其法律权利落到实处。
二、权利本位逻辑下的民营企业权利保护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重要的经济主体之一,它们广泛参与、深度融合到各类民商事法律关系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民营企业无论作为法人,抑或是非法人组织,都平等地享有法定的财产性、人身性民事权利,并会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所以,在尊重民营企业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为了充分保障其主体地位与私法权利实现,我们尤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赋予其安宁经营权。诚如社会上每个自然人为了实现人格完善,均希望得到一个安宁的、不受无端打扰的生活、工作空间,而享有生活安宁权一样,民营企业也都希望获得“安居乐业”的经营空间。因此,要通过赋予安宁经营权,为民营企业营造健康的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保证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供应、销售活动不受外界的不当侵扰,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减少对企业发展没有实益的甚至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变相企业评比,杜绝干扰正常企业经营秩序的督查、访谈活动等。
其二,明晰民营企业资产归属,保障其财产自由支配权。民营企业的资产是其拥有或控制的,由以往经营交易事项形成的,预期仍会持续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与资源。若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追求卓越、放眼寰宇,一方面须确保其经营、投资等事项的独立管理与财产支配,尤其是警惕诸如强捐、摊派等借助公权力或道德绑架干涉民营企业财产自主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实施涉及企业财产扣押与执行等法律强制措施或程序时,要格外注意企业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的边界,明确企业可支配财产的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要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注重司法效益同时一定兼顾企业生产经营利益,坚决杜绝株连无过错第三人。
其三,尊重民营企业的意思自治。市场经济语境下,民营企业以私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应以私主体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为本位。市场经济的最本质需要就是私主体的意思自治,民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广泛的行为自由,有权依法从事某些经营活动和不从事某些经营活动,行政干预过多,就会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当让民营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不应成为民营企业的领导者,而应转化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者。
其四,畅通民营企业诉求渠道,理顺其权利救济途径。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作为社会矫正正义实现的重要方式,权利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作用举足轻重。要充分整合行政、仲裁、诉讼等既有救济途径的优势,尤其是要发挥行政救济高效性的特点服务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例如,可以积极完善政法各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健全民营企业举报投诉专门机构,建立行业龙头民企与地方行政负责人直接沟通求助途径,以拓宽救济渠道。
三、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合理限度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民营企业也需要承担义务,尤其是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对民营企业的社会伦理期待构成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基础,它是对传统“利润唯一性”观念的超越,要求在企业运行中蕴含更多的人文关怀,以企业单体对社会整体的价值贡献作为责任实现的判断标准。因此,民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将明礼诚信、科学发展、环境保护、保护职工、发展慈善等社会共同福祉的增进作为自己的企业理想与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但是,民营企业毕竟属于要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实体,过分偏离其使命的社会义务势必成为其生命不可承受之重,若适得其反必成发展桎梏。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须坚持适度,保持谦抑。确定其社会责任合理限度的因素主要包括:其一,基于成本与效率的限制。为了实现某一经济或政绩目标,要求企业过分超出成本和效率条件而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其二,基于问题范围与复杂性的限制。对于单靠民营企业解决不了的复杂社会问题,不应苛责其社会责任,而需要政府、企业、全社会携手共同努力。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而民营企业的发展与民营经济的腾飞已成为天津区域经济转型的重要引擎。天津相继出台了“天津八条”等一系列惠企措施,只有清晰把握民营企业的法律定位,秉持权利本位的法治思维,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才能稳中求进、更好地激发民营经济的无限活力,以天津之为服务全国改革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