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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委市政府明确: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 可参加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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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12月21日,青岛政务网公开了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下称《

12月21日,青岛政务网公开了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特别指出,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加强同企业和企业家的接触交往。在依规依纪依法,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的前提下,公职人员要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经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1)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

(2)参加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3)组织商(协)会或企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4)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5)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

(6)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7)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附: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率先走在前列,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

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是“亲”和“清”,要理解和把握好“亲”和“清”的辩证统一关系。

对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言,“亲”就是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家多关心、多交流、多引导、多帮助;“清”就是要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企业和企业家而言,“亲”就是要积极主动同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沟通交流,多联系、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政商交往要严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共同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良好政商环境。

二、完善政商联系沟通机制

(一)畅通政商沟通渠道。建立党委、政府与企业、商(协)会联系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邀请企业家和商(协)会负责人代表参加党委、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和“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制定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的意见。

(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及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与服务管理企业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人要联系1至2家非公有制企业。联系对象主要为重点骨干企业,“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产业发展有优势、潜力大的企业,有发展基础和条件、暂时遇到困难、经过支持帮扶能持续发展的企业等。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到所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重复联系同一家企业。

(三)探索打造服务企业新平台。建立“青岛市政商联系沟通服务平台”,梳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统一进行发布。依托该平台,受理和解决企业诉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跟踪督促问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政策联络员,负责做好对企业的政策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解读到位。

(四)建立“青岛民营经济智库”。邀请各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智库,通过召开政企对话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分析研判全市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提升涉企服务保障水平

(五)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做实“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民服务,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企业获得感强”的一流营商环境。

(六)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破解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强化对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鼓励支持工商联和商(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七)完善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机制。开展“企业评议政府部门”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在年度综合考核时,统一组织抽样调查,开展社会评价,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提高效能。

(八)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认真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细化相关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实的督查工作。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涉企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制度,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九)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依法依规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减少涉企收费。加大审计、督查力度,坚决取消机关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防止重复收费。精简评估事项,加大“红顶中介”治理力度,坚决杜绝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

(十)鼓励支持商(协)会建设。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加强工商联所属商(协)会建设,改进商(协)会管理服务,规范商(协)会自身建设,发挥商(协)会职能作用。

四、规范党政机关服务行为

(十一)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加强同企业和企业家的接触交往。在依规依纪依法,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的前提下,公职人员要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经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1)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

(2)参加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3)组织商(协)会或企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4)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5)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

(6)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7)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十二)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政商交往中的容错纠错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五、倡导诚信守法守廉理念

(十三)加强政治引领。引导广大企业家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义利观。加强对优秀企业家的宣传,激励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推荐评选各级劳模、先进人物时适当向企业倾斜。

(十四)加强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加强企业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抓好在企业中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注重发挥工商联、商(协)会组织作用,合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十五)建立失廉惩戒机制。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给予政治安排。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执纪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作为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整治为官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理念,摒除片面强调“避嫌”的思想,敢“亲”真“清”,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落实首问负责制,主动协调,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优质服务。

(十七)强化监督执纪。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拖绕”,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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